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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

新闻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发布时间:2014-07-30

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

各省

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

查看详情
全 国
西 藏 7月21日-8月15日
湖 北 7月12日—7月22日
兵 团 7月20日-8月15日
海 南 7月17日至8月15日
黑龙江 7月18日-7月31日
河 南 7月17日至7月31日
山 西 7月15日至7月28日
陕 西 7月14日-23日
云 南 7月1日-8月15日
江 苏 7月3日-7月8日
河 北 6月30日开始
甘 肃 7月16日至7月26日
广 东 7月15日—8月4日
辽 宁 7月11日-7月30日(大连除外)
内蒙古 6月20日至6月30日
广 西 6月27日-7月24日
上 海 7月1日-7月13日
福 建 6月20日至7月11日
江 西 7月1日—8日
北 京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6月30日至7月14日;首次报考人员:6月30日-7月6日
四 川 6月20日至7月20日
新 疆 6月15日-7月15日
青 海 7月1日-7月10日
贵 州 7月23日—8月11日
宁 夏 7月14日至8月8日
浙 江 6月23日至7月2日
安 徽 6月16日至6月27日
山 东 7月2日至7月16日
重 庆 7月15日—8月11日
天 津 7月4—18日
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参考)

地区
网报时间
 现场确认
打印准考证
网报地址
报名详情
北京
6月6日至6月18日 新考生:6月17日至19日 10月8日至10月11日 北京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上海
6月20日至7月7日 7月4日-7月7日 9月24日-9月29日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查看报考简章>>
天津
6月16日-6月30日 新考生:8月15日至16日 10月9日开始至10月11日 天津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海南
7月4日至8月2日 网报后 10月7日至11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查看报考简章>>
吉林
6月1日至6月12日 6月3日—17日 考前一周内 吉林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辽宁
6月18日—7月15日 2013年7月16日截止 10月1-12日 辽宁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黑龙江
6月28日-7月10日 7月5日-7月11日 9月27日-10月8日 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浙江
6月12日至6月26日 6月25日至27日 10月9日至11日 浙江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陕西
7月7日-17日 7月8日-17日 考前7日内 陕西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湖北
7月1日至7月10日 7月1日—7月11日 10月8日—10月13日 湖北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湖南
8月5日至14日 各地自行安排 10月7日—10月11日 湖南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江西
7月9日—7月15日 7月10日—7月16日 10月7日—11日 江西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广东
7月15日至8月9日 8月5日至9日 10月7日-10月11日 广东省人事局 查看报考简章>>
广西
7月1日至24日 7月22日至7月25日 10月5日至10月13日 广西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河北
6月20日 —— —— 河北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安徽
6月3日至6月14日 6月23日前完成 10月8日起 安徽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山东
6月25日至7月15日 7月16日之前 10月7日至13日 山东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山西
         
四川
6月3日至7月3日 6月3日至7月4日 考前一周 四川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甘肃
7月1日至7月21日 7月3至7月24日 10月7日至10月13 甘肃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福建
5月26日至6月26日 6月24日至26日 考前10天内 福建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重庆
6月11日开始 各地自行安排 10月7日至13日 重庆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江苏
         
河南
7月16日至30日 7月29日至31日 考前 河南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上海
         
青海
7月2日至7月11日 7月2日-7月12日 考试前4天 青海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新疆
7月15日—8月15日 8月10日—8月15日 考前一周 新疆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云南
7月1日—8月15日 8月20日前 考前 云南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内蒙古
6月20日至6月30日 7月1日至7月8日 10月7日至11日 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贵州
7月8日至7月28日 自行安排 10月1日—10月11日 贵州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宁夏
6月10日至7月5日 7月1日至7月5日 考前一周内 宁夏人事考试网 查看报考简章>>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介绍
考试简介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与国家建设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
    二、北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及注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主考单位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与国家建设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
    省建设厅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房地产估价师网上报名审查及考务工作。

考试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详情
报名时间
    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于2014年5月份开始进行;由于各省市的报名动态信息不一致,请关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动态的考试报名栏目。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

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

中专 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大专 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学士学位 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博士学位 不限

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发展前景

近两年,媒体对物业管理的问题频频曝光,使行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一年一度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政协会议上,关于物业管理的提案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城市的行风评比中,对物业管理的评价不尽人意。这在客观上显示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存在一定问题,直接影响行业的公众形象,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已经成为行业上下的共同心愿。

首先要准确把握行业定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 物业管理条例 》 这一基本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行业准确定位的法律依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既不是建设单位的隶属和依附,也不是业主的“仆人”或“保姆”,既不是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管理者”,也不是逆来顺受的“受气包”,既不能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也不能毫无原则地大包大揽。只有摆正位置,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与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关系,才能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要理性认识行业特征。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物业服务的无形性、即时性和长期性,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所谓“众口难调”,在物业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毛主席在 《 为人民服务 》 一文中,关于“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的语录也点中了行业的“穴位”。只有充分认识到行业的这些特点,才能在任何情况下注意放平心态,真诚对待业主的批评和投诉,多从业主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努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同时,要注意拓宽与客户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定期走访住户和开展社区活动等,化解各类矛盾,最大限度地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客户关系的持续改善,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第三要切实端正服务思想。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花钱买服务,业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命线,谁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业主就会买谁的服务。因此,我们一定要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最好方法,也是建立与业主融洽关系的关键。只有以货真价实的服务让业主切身感受到物业管理带来的便利,得到了价有所值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行业在群众中的正面形象。

第四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 《 合同法 》 、 《 民法通则 》 、 《 物业管理条例 》 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目前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第五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任务已迫在眉睫。随着年内物业管理师认定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正式实施,相信对业内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我们还要注重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的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熟练专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首先,我们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抓住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切实加大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的力度,重拳打击业内少数乱收费、侵害业主权益的害群之马;其次,要加强和媒体的沟通。有的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存在夸大事实的报道,但大部分失实的报道还是因为有关记者对法规认识不够清晰,对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相关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为此,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热忱欢迎他们到日常管理中深入调研,以转变他们对行业的一些误解,力求报道的客观和公正。此外,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品牌企业和好人好事的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正面宣传,让百姓看到一个自尊、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报名流程
    (一)各省、市报名时间不同,具体时间请参看各地报名官方网站发的报名公告。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三)免试科目人员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     
    省直考生,由省建设厅出具免试证明,并经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四)中央在地方单位的报考人员中央在地方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各地的报名程序或有不同,应以当年当地报名通知中公布的为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详情
考试时间

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18、19日: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考试科目
    科目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相关知识)。
    科目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科目三: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四: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试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考试形式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分析题。《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计算题。《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计算题。《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问答题、指错题和改错题。 
    (一)考生应携带2B铅笔和橡皮参加考试,草稿纸由考点提供;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用具;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于其他物品一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二)《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成绩查询
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成绩查询一般为考后3个月,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合格标准文件后,再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成绩查询方式一般为网上查询或者电话查询,考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式。详情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成绩查询>>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13年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应试人员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左右,可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实行网上报名后,不再另发考试成绩通知单,请考生自行上网打印。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人员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和报考条件规定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单位证明及符合条件相关证件(原件)等材料,前往当地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

合格标准

    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合格标准已经公布,2013年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注册管理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 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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