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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为了自己经营的少年兴趣培训中心能够增加生源以获得更多的利益,黄某甲与台城中心小学副校长黄某乙商量后,利用黄某乙的职务之便,多次开会指示城区各小学校长让学生参加黄某甲的培训中心开办的培训班。事后,黄某甲给予黄某乙以及各学校和校长好处费共计483430元。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黄某甲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对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牟利行贿十个学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黄某甲在利用其经营的“台山市居正少年兴趣培训中心”开办培训班期间,为了增加生源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与台山市台城中心小学副校长黄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黄某乙利用其对台城范围内的中心小学、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城东小学、城西小学、城北小学、伯宏小学、育才小学、白水小学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职务便利,多次开会指示上述各小学校长发动所在小学的学生参加“台山市居正少年兴趣培训中心”开办的培训班,并安排在职教师到培训班授课,同时安排行政人员及相关班主任在培训班开班期间对参加培训班的学生进行管理,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开办8期培训班所得款项121万元。
为感谢多名领导及中心小学、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城东小学、城西小学、城北小学、伯宏小学、育才小学、白水小学的帮助和支持,黄某甲多次给予黄某乙、雷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雷某乙、谭某乙、黄某戊、马某甲、谭某甲、马某乙、陈某丙、林某某、廖某某、陈某己小学校长个人好处费合共人民币162130元,还多次以“行政管理费”和“班主任管理费”的名义给予台山市台城范围内的中心小学、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城东小学、城西小学、城北小学、伯宏小学、育才小学、白水小学好处费,先后行贿人民币483430元。
以台城中心小学为例:行贿111590元好处费(包括以“班主任管理费”名义给了41750元,以“行政管理费”名义给了69840元),另给中心小学时任常务副校长34920元好处费。
2014年1月2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黄某甲到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谈话,对其经营的“台山市居正少年兴趣培训中心”的开设、招生情况进行了解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回所得款项121万元。黄某甲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受贿的犯罪行为。
有立功情节获轻判
法院认为,黄某甲情节严重,还给予事业单位以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黄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甲犯罪后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决定对其犯行贿罪减轻处罚,犯对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
根据黄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黄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黄某甲的款项121万元,由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