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证书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学位证书统一采取16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编号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码。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学位授予信息须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