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07〕63号)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 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