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公务员(微博)管理工作会议指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是“在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那么,如何实现职级与待遇挂钩?
职级是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决定性因素。2006年,《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把公务员级别从高至低划分为1至27级。《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职务与职级并行是实现挂钩的前提。职务与职级名为并行,实为分离。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有联系也有区别。职务与职级同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素,职务是职位要素,职级是职位要素与品位要素的统一。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二者区别在于,职务是职能的微观载体,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职级是公务员履职水平的标志,是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表现。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因此,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但现实中,职务与职级并不独立,而且联系过于紧密,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以职定级,二是以职定薪。职务与职级联系过于紧密是目前公务员管理中许多问题的产生根源。比如,官本位问题,公务员把所有与职位、身份、地位相关的因素都对应于一定的职务,用职务的高低来衡量公务员的价值,并把职务晋升作为职业发展的最高追求。又如,公务员职业发展“天花板”问题和基层公务员待遇低等问题。
因此,要想使职级对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起决定性作用,必须适度分离职级与职务之间过于紧密的联系,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职务与职级上下交叉,向基层倾斜。上下交叉,指的是在职务与职级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向基层倾斜,指的是职务层次越低,交叉幅度就越大。职务与职级之间之所以上下交叉并向基层倾斜,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公务员类别少。我国公务员分类虽在法律层面早已明确,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但在实践层面,公务员分类一直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分类管理制度还没建立起来。二是我国公务员职务层次较少。公务员职务层次少直接导致职务晋升空间狭小而且条件苛刻,用扩大职级晋升空间的办法可弥补这一缺陷。相对于职务晋升,职级晋升的途径较多,如考核晋升、奖励晋升等。即使在同一职务层次内,也可根据考核结果或服务年限实现职级晋升,对有重大贡献的公务员,还可提前晋级。此外,职级晋升还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职级晋升可实现公务员之间能力、业绩的竞争性。三是有利于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职业发展台阶少,待遇自然难以提高,缺少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的手段。这就要求职务层次越低,职务与职级的交叉对应幅度就应该越大,只有这样,才能为基层公务员提供相对公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