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收取“过节费”或构成受贿

新闻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4-09-02

  中秋将至,亲友互赠礼品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也有人以过节人情往来的名义借机向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企内从事公务人员)行贿。受传统习俗中的“陋习”的影响,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过节收礼的行为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有些人直至受审,仍认为节前收受红包的行为只是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人情往来,最多属于一般违纪行为,而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非法收受”是区分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财物性质是否属于受贿的重要标准之一。

  越秀法院的邓凯法官表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不必然构成受贿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是受贿行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只是一般违纪行为。对于“非法收受”的认定,应从三个方面判断: 

  1.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有正当事由。中国的传统文化下,婚丧嫁娶给红白金、春节给小孩或未婚人士红包等是传统习俗,但过节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不是传统习俗,或者说是一种法律所不允许的陋习,国家工作人员过节收受下属、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并非正常馈赠,而是一种“权钱交易”。

  2.数额是否在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合乎中国传统习俗的事由收受礼金、红包时,亦不应收取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的财物。正常人情往来的数额并无一个确切的数字标准,要综合考虑送收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双方正当的私人关系如何、当地传统普遍给付的金额等等因素综合考虑,数额大大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的,亦应认定为“非法收受”。

  3.是否有给予对方相应的财物。所谓“人情往来”,是指有往有来,有来无往则不是“人情往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单方面的从他人处收受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的财物,或者虽也有给对方财物,但数额较小且与其本人收受的财物数额相差悬殊的,亦不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