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有七类作风问题将被问责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4-12-23

  10种问责方式

  作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调整工作岗位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辞退

  免职


  7类作风问题

  1.弄虚作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应付上级检查和群众投诉,或者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2.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不作为、故意回避矛盾和问题;3.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影响工作的活动;4.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工作制度;5.不履行内部配合制度,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应当配合办理有关机关、部门移交的事项,不按规定接收办理;6.服务意识淡薄、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7.违反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务出访、公务消费等廉洁自律规定。

  广州日报讯 (记者林洪浩、何雪华 通讯员穗纪宣)广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梅河清通报了《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问责意见》)有关情况。据了解,《问责意见》已于本月初正式在全市实施,覆盖了全市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问责意见》不但设定了10种问责方式,而且按对象不同和情节轻重,问责方式均不相同,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也有所不同。《问责意见》还增设了七类作风问责情形。

  梅河清介绍,按照对象不同和情节轻重,将问责方式具体划分为四种情况,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央和省的问责规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的问责。

  《问责意见》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分为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实行问责过程中,除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问责事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领导责任。此外,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原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机关不得因被问责人员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理。